2016年10月7日 星期五

2016.8.7 - 香港人台灣工作(小時候有犯罪記錄)


讓我簡單介紹一下朋友A, 他是影視界的年輕黑馬, 26歲已經有很好的攝影和電影作品集. 可是他申請居留證的過程並沒有很順利, 因為他小時有犯罪紀綠, 他很擔心這成為台灣移民署拒絕審批的理由.

2016年3月份, 他開始在台灣找工作, 在104投了5份CV , 一直和公司通過Email 聯絡 , 最後約到5月底進行第一次面試. 面試過程就不多說了, 很順利, 即日就得到錄取, 7月1日上班. 當天晚上, 和他去了市民大道的原創花雕雞 Celebrate. 見證了朋友從HK移到台灣生活的興奮, 他的美夢很簡單, 有自已的房間, 可以車渣, 放假可以有間少人D的咖啡店放鬆 .

在香港期間,A友需要在警務處辦理( or 有犯錄)無犯罪紀錄證明,而且要由香港警務處郵寄到台灣移民署。

 7月1日著陸台灣,他就拿著勞動部發出的工作許可證明到台北移民署辨理居留證,把所有資料交齊,就等無犯罪紀錄證明寄到台灣。當晚我們又去食晚餐,他一半擔心一半放下心頭大石,交就交了,聽天由命。事隔3星期,他收到好消息,終於得到移民署的審批成功,很高興。第一件要做就是租屋, 開銀行和買一部車(因為3件事都好重要,所以要即刻做 LOL )


備註: 事隔3年或以上, 犯罰記錄已失效, 但刑事紀錄證明紙上仍然會留有記錄, 而且申請台灣居留證必須附上刑事紀錄證明.